疫情防控“十严格”系列措施(一)——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疫情的精准防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其中,《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全文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通信、邮政、水电气供应等营业场所,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服务场所(含加油站),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场所(以下称公共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辖区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二、严格摸排统计员工信息。
要加大本单位员工信息排查力度,排查近期外出员工及其子女及家属的去向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员工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其密切接触者,要严格落实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回的员工,应告知其暂不返回。
三、严格加强员工日常管控理。
要加强对员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确保每名员工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员工上班前必须检测体温,工作期间抽测体温,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者,一律不得上班,并按应急预案处置。员工上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要加强用餐管理,采用配餐制,错时分散就餐。督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须佩戴防护口罩,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严格防止交叉感染。
四、严格加强人员体温监测。
要在出入口设置疫情防控提醒设施,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有条件的服务场所可在入口处设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若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一律禁止进入,并做好现场登记,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进入营业场所办事人员应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对未戴口罩的及时劝阻进入。如强行闯入的,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
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强通风换气,每日安排专门人员对出入口、营业大厅、柜台、桌椅、自助设施、卫生间、楼道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进行两次以上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加大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的消毒频次。设置贴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垃圾桶,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清运垃圾。
六、严格营业场所秩序管理。
要加强对公共服务营业场所的合理规划和布局,疏导人流,避免密集排队。要引导人员错峰乘坐电梯,避免人员过于集中。要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员工、提醒客人做好自身防护。
七、严格配备防控物资用品。
要配备一定量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防疫用品,并有连续供应的保障计划。有条件的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置临时隔离室,做好临时隔离措施各项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八、严格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要通过场所LED 屏幕滚动播放标语、张贴和摆放宣传画以及相关视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防范措施,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提高员工、服务对象注意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引导员工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利用微信、短信等转发非官方信息,做好身边辟谣工作。
九、严格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发现员工体温异常的,要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并按防疫方案妥善处置。员工工作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症状的,要迅速将疑似患者转移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员工确诊为患者的,要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迅速隔离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十、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要求。
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严明防控纪律,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有力,对落实疫情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漏检、漏防,监测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按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