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的公告
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公安局会同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完成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为规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
一、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炸品类,包括: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及其仿制品。
(三)禁止器具类,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除管制刀具外,将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等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氯酸钾、高氯酸钾等各类易制爆化学品。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毒害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 品名 | 限带数量 | 备注 | |
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 锂电池 | 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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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 单品限量1把(件),累计限量不超过3把(件) | 仅限携带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的刀品(须包装完好或经刀刃内藏、包缠紧密的防护、登记措施) | ||
锤子、钢(铁)锉、铁棍等金属工具器具 | 铁棍总长25厘米以上的(须包装完好或经必要的防护、登记措施) | |||
球棒、木棍等木质棍装物品 | 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须包装完好或经必要的防护、登记措施) | |||
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 白酒(50度以上) | 不超过2公斤 | 包装完好的 | |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 | 单品不超过700毫升 | 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 物品带有易燃标识的 | |
香水(毫升) | 单品不超过120毫升 | |||
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 单品不超过700毫升 | |||
打火机 | 不超过2支 |
| 可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 |
安全火柴 | 不超过2小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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