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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6-27
  • 信息来源:运营分公司
  • 作者:陆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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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公安局会同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完成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为规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

      

       一、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炸品类,包括: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及其仿制品。
       (三)禁止器具类,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除管制刀具外,将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等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氯酸钾、高氯酸钾等各类易制爆化学品。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毒害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备注

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锂电池

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水果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单品限量1把(件),累计限量不超过3把(件)

仅限携带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的刀品(须包装完好或经刀刃内藏、包缠紧密的防护、登记措施)

锤子、钢(铁)锉、铁棍等金属工具器具

铁棍总长25厘米以上的(须包装完好或经必要的防护、登记措施)

球棒、木棍等木质棍装物品

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须包装完好或经必要的防护、登记措施)

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白酒(50度以上)

不超过2公斤

包装完好的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

单品不超过700毫升

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

物品带有易燃标识的

香水(毫升)

单品不超过120毫升

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单品不超过700毫升

打火机

不超过2支

 

可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安全火柴

不超过2小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