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管线迁改合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项目补充比选文件
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管线迁改合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项目补充比选文件
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管线迁改合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项目比选文件内补充的内容如下:
一、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原定于2024年5月8日9时,现因故延期至2024年5月10日9时。
二、比选文件事项、内容
1、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当乙方律师在代理委托事项时出现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工作失误、侵害委托人权益、失去执业资格或违反第4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等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修改为“7.1当乙方律师在代理委托事项时出现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工作失误、侵害委托人权益、失去执业资格或违反第4.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3)、(4)项规定的义务等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五条5.2(1)A.,删除“(169个项目)”。即,该条款修改为“服务范围内包含的单个管线迁改合同对应的“合同争议金额”占所有管线迁改合同 “总争议金额”的百分比P%……”
3、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五条5.2“(2)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提起反诉/反请求的,或者减少或撤回诉讼/仲裁请求以及反诉/反请求等情形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律师服务费不做调整仍维持不变”。序号调整为“G.”。
4、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五条,增加5.6
“合同争议金额”是指为单个管线迁改合同的超付金额,“总争议金额”为所有管线迁改合同的超付金额。
超付金额,是指“政府部门对管线迁改合同出具的结算审定金额”与“该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若某管线迁改合同无需政府部门审定的,则超付金额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定金额”与“该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
合同文件(及附件)提及的各管线迁改合同审定金额与相应的正式结算审核报告记载的审定金额不一致的,以结算审核报告记载的审定金额为准。
2、比选文件第四章“总报价表(格式)”后增加:
不论何种原因,合同文件(及附件)提及的各管线迁改合同审定金额与相应的正式结算审核报告记载的审定金额不一致的,以结算审核报告记载的审定金额为准。
超付金额,是指“政府部门对管线迁改合同出具的结算审定金额”与“该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若某管线迁改合同无需政府部门审定的,则超付金额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定金额”与“该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
比选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7日
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管线迁改合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项目补充比选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