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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十严格”系列措施(四)——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 发布时间:2020-02-24
  • 信息来源: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作者: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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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疫情的精准防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其中,《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全文如下:
       一、严格压实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管理责任。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格督促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旅游景区经营单位为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旅游景区企业法人及相关负责人为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
       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定旅游景区疫情防控责任书,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专人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购置和配备相应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设备,做好防疫物资储备,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三、严格执行旅游景区暂时关闭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暂时关闭旅游景区,并不得在景区内举办任何公众聚集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类似活动。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监督景区关停工作,对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景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严格旅游景区封闭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对旅游景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无关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景区,并严格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入景区的工作人员、车辆登记造册。旅游景区按规定恢复开放后,要严格实行景区进出口管控,尽量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并设立进出人员体温检测点和临时隔离区,对进入景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并及时送到临时隔离区,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转送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五、严格从业人员防疫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求工作人员实行每日身体健康检测,建立检测记录台账,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应当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和返岗前14天外出情况,对有重点疫情区域旅行、居住史的,要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程的人员,应告知其暂不返回。
       六、严格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旅游景区暂时关闭期间,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保持景区清洁卫生,减少病毒污染风险,为恢复景区开放做好准备。旅游景区按规定恢复开放后,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每日要对景区设施、场馆、卫生间、电梯等重要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清运垃圾,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
       七、严格规划和经营景区场所。
       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科学规划景区内经营场所,合理疏导人流,避免人员过于集中。要加大各项设施设置距离,合理控制到景点游玩人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八、严格疫情防控宣传引导。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及时处理好行程调整游客的解释说明及相关善后工作。旅游景区按规定开放后,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培训,提高个人防控能力,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对游客的新冠肺炎预防宣传工作,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
       九、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每天要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疫情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加强旅游景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旅游景区有关情况,出现疫情按要求及时处理和上报。
       十、严格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旅游景区,责令其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